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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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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名词

※三个字  

●投保书:

    投保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所填写的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受益人姓名、投保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及声明事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章等。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人寿保险契约,并负有缴交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之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就会失去效力。

●受益人:

    被保人死亡后,依保险契约规定,受领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保险金者。在一般人寿保险契约上都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约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是属于投保人的权益,如死亡保险契约的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该笔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时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于请求保险金额时必须生存。

●既往症: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即所谓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故意隐匿或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

●解款单:

    通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会有公司的正式收费凭证,称为「解款单」。因保险并非银货两讫,故不称为收据,当然也不是发票,其性质与银行的收入传票类似。

●等待期:

    多用于医疗险,指被保险人自申请投保后,保单持续有效达约定一段期间以后才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始理赔,此约定期间称为「等待期」,通常为三十天。

    
※四个字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理赔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要保人不仅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订立保险契约。如夫为妻、父母为孩子、债权人为债务人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要保人以他人名义为被保险人时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且订立保险契约时,还必须经该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保单红利:

    长期人寿保险单(保险期间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于每一保单年度终了,若依各项预定率向保户收取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产生盈余者,即将盈余依保险种类、保险经过期间、保险金额等计算,并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将年初缴纳的保费其中的一部分退还给保户此称之为「保单红利」。
    
※五个字  

●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人寿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了保险费后,为了能依保险契约规定,在将来能够完全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予以提存之金额,就称为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之提存标准由财政部订定之。


●健康声明书:

    一种声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并无缺陷的签名文件,是停效保单在申请复效时必须具备的文件之一。此外,在加保时也可藉由本声明书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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