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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
中荷人寿急难援助服务办法
2010-07-29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客户急难援助服务,特制定本服务办法.本公司享有对本服务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条 服务对象及服务期间
凡满足下述条件的本公司寿险保单之被保险人,于其保险合约有效期间内,即为本办法之服务期间。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在人民币3000(包含3000)至10000之间,在此服务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享受国内救援服务;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在人民币10000(包含10000)以上,在此服务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享受国内和国际救援服务。
上述累计标准化保费的计算方法详见本服务办法注释①。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被保险人——系指本公司寿险保单之被保险人。
二、本国或经常居住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
      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往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按“中国境外”处理。
三、救援范围:
(1)国内救援服务适用于离开居住地150公里以外,并且单次旅行不超过90天。
(2)国际救援服务适用于离开本国或常住国,并且单次旅行时间不超过90天。
四、适用年龄:被救援对象最大适用年龄为65周岁。
五、意外伤害——系列被保险人因非本意,非疾病之客观事故引起的外来突发之伤害。
六、突发疾病——系指被保险人发生不可预期之病症。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之同意
凡被保险人使用本急难援助服务者,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遵守本办法之一切约定。
 
第四条 紧急援助服务专线
当被保险人遭遇急难事故需要紧急援助时,可拨打24小时紧急援助服务专线。
国内固定电话及手机拨打400 650 5708。
海外固定电话拨打当地国际长途接入码 + 86–400 650 5708。
海外手机拨打86–400 650 5708。
港澳台地区请按海外固定电话及海外手机的拨打方式。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告知之事项
被保险人拨打电话求助时,请告之下列事项:
1. 被保险人中文,英文全名(须与护照相同),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
2. 被保险人发生急难事故之地点及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联络到被保险人之电话号码。
3. 简要描述急难状况及所需之援助。
如被保险人未告知上述事项时,本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本急难援助服务。
公司服务人员,于提供各项援助服务时,视情况所需,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护照或身份证以利确认。
 
第六条 服务内容
国内救援服务
1. 电话医疗咨询
2. 医疗机构推荐、介绍和建议
3.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4.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 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5.医疗翻译服务
6.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7.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运
8.安排并支付医疗转送返
9.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
10.安排并支付亲友探病及住宿
11.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返回
12.紧急口讯传递
分项释义及付费方式
1. 电话医疗咨询
被保险人在国内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本公司会通过电话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 此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2. 医疗机构推荐、介绍和建议
被保险人如在国内旅行途中身体不适或生病,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病情需要等,救援中心可介绍并推荐当地的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其审查认证或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牙医等,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病情需要等,救援中心可协助您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其审查认证或与救援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本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 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被保险人在国内旅行时因疾病或者意外需要住院治疗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本公司会协助及时办理入住其网络医院的手续;在事先从被保险人的信用卡或者从其家属处获得充分的财务支付的保证后,可担保其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在为保险人担保了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且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中心医生会联系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对其住院期间的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在可能的情况下,救援中心可尽力协助获取被保险人的医疗报告、出院小结、账单和收据等文件。鉴于救援中心为被保险人提供此医疗服务,被保险人应向救援中心支付相关费用。
5. 医疗翻译服务
公司可安排为被保险人提供电话方式的医疗翻译服务。
6.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当被保险人病情严重急需某类治疗或护理基本药物而当地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本公司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安排紧急递送这类药物,该类药物及其递送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7.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运
在国内旅行或出差途中,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本公司将安排适合的交通工具把被保险人从当前所在医院转移至可提供更为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
8. 安排并支付医疗转送返
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在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转送以及紧接着的医院住院治疗后,本公司将安排免费送其返回居住地。
9.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
若被保险人在国内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内的费用。若情况允许并合法,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在提供7、8、9项服务时我公司承担三项费用总计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在医院、诊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在内。
10.安排并支付亲友探病及住宿
若被保险人在国内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需要其亲友前往探视时,本公司可代为安排并支付该用户的一位亲友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居住地到用户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11.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返回
若被保险人在国内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致使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包括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将代为安排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返回居住地。必要时,本公司将安排并支付护送人员随行返回。
在提供10、11项服务时我公司承担两项费用总计限额为人民币65,000元。
12.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遭遇紧急事故且提出援助要求时,本公司协助被保险人将其紧急口讯免费转告家人﹑朋友或业务同事。
 
 
A. 全球旅行支援服务
1. 使领馆信息服务
2. 接种及签证相关信息服务
3. 紧急口讯传递服务
4. 翻译推荐服务
5. 紧急机票及酒店预定服务
6. 天气及汇率信息服务
7. 行李遗失,护照遗失协寻服务
B. 全球医疗支援服务
1. 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服务
2.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3. 安排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4. 安排住院许可
5. 紧急基本药品递送服务
6.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运
7.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回国
8.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国
9. 安排并支付一名直系亲属前往探视
10.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人返回。
公司将尽可能推荐符合西方标准的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自行住院,本公司可以应客户要求报告该医疗机构等级及医疗水平。
分项释义及付费方式
A.全球旅行支援服务
1. 使领馆信息服务
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距离其最近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及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2. 接种及签证相关信息服务
本公司免费向被保险人提供关于各国的签证,疫苗接种要求的最新信息。该要求列明于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物“接种疫苗证明要求和国际旅行的健康咨询”(有关接种)及“国际旅行信息ABC指导”(有关签证)的最新版本之中。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旅行或是否有紧急情况发生,该项服务随时可以提供。本公司会告知询问这一信息的被保险人是参照相关文件来提供相关信息的,并会提供文件名称。
3. 紧急口讯传送服务
被保险人在海外遭遇紧急事故且提出援助要求时,本公司协助被保险人将其紧急口讯免费转告家人﹑朋友或业务同事。
4. 翻译推荐服务
本公司免费向被保险人提供各地翻译服务的姓名﹑地址﹑电话,如可能将包括翻译服务机构开放时间等信息。本公司仅向被保险人做推荐服务,对翻译人员的素质不予保证,最终选择由被保险人做出。
5. 紧急机票及酒店预定服务
协助被保险人预定机票和酒店,机票及酒店消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 天气及汇率信息服务
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主要货币的最新人民币牌价以及旅行目的地的气象预报情况及气候情况。
7. 行李遗失﹑护照遗失协寻服务
本公司将协助在旅游时遗失行李或护照的被保险人联络航空公司及相关机构帮助寻找或补办(补办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B.全球医疗支援服务
1. 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
本公司会通过电话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2.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本公司可免费向被保险人推荐当地适当之医疗机构并提供包括医师﹑医院﹑诊所﹑牙医及牙科诊所(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如可能的话,包括办公时间)等讯息。本公司不负责提供医疗诊断或治疗且对于所推荐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不予保证,最终选定某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决定由客户做出。
3. 安排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本公司将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生看诊,相关诊疗费用客户自行承担。
4. 安排住院许可
若被保险人病情严重至需要入院治疗,本公司将协助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保证金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提供,本公司不予承担。
5. 紧急基本药品递送服务
当被保险人病情严重急需某类治疗或护理基本药物而当地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本公司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安排紧急递送这类药物,该类药物及其递送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6.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运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或出差时,一旦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病情在当时所在医院无法适当处理时,本公司将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但不一定位于国内。被保险人应当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7.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回国
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在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转送以及紧接着的在中国境外的住院治疗后,本公司将安排免费送其回本国或经常居住国。
8.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在海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用户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内的费用。若情况允许并合法,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9. 安排并支付一名直系亲属前往探视
本公司将免费为一位希望与单独旅游时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应至少连续住院七日以上,且经其当地主治医师及救助机构专属医师认定仍需继续住院者)相见的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安排一次经济舱往返机票和当地的住宿,并为该探病亲友支付每日不超过美金250元之住宿费,且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美金1,0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10.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人返回
如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周岁(包含十六周岁)之随行子女因被保险人生病﹑发生事故或紧急医疗移送而无人照顾,本公司将为其安排返回本国的单程经济舱机票,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本公司处理。如需要,可依请求安排护送人员(非医护人员),本公司对护送人员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在提供9、10项服务时我公司承担两项费用总计限额为美金10,000元。
 
第七条  不可抗力之免责事由
若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乱,内战,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扰,政治或行政干预,飞航限制,辐射能或其它诸如台风,水灾,地震或海啸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使救助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不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服务对象之限制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列之服务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予第三人。
第九条  终止使用本办法之事由
被保险人违反规定而将本办法所列之各项服务让予第三人使用,本急难援助服务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之修改或终止
本服务系由本公司无偿提供予被保险人,若因故有修改本办法之必要时,本公司将自行修改或终止本办法,但在修改之前60日会通知被保险人。此时,被保险人仍可享有此项服务,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安排之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师及其它专业人员)该项机构之所属人员及该提供者之所属人员,其行为由各行为人自行负法律责任,本公司对其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如因本办法涉讼时,应在中国境内法院起诉,并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二条 除外事项
除非本公司已经事先书面批准并且本公司或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否则下列治疗、项目、病情、活动和与之有关的或间接的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既往病症”指满足本服务办法的服务对象于本服务办法中服务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接受住院治疗的任何医疗状况,或者在本服务办法中服务开始前的六个月内用户在正规的医疗机构被诊断或治疗包括处方药的任何医疗状况。
2. 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险期间内,针对被保险人的某一项相同的意外事故或病症等,发生了多于一次的医疗转送和/或送返。
3. 本公司的服务计划中没有包含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认可的和/或未经本公司安排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被保险人事先不能够事先通知/有效联络本公司而这样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4. 当被保险人在居住地时,发生的救援事件。
5. 不顾医生劝告赴中国境外旅行或离开国内居住地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或者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病症,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6. 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和/或根据本公司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用户返回中国境内或国内居住地之后进行。由于此等情况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7. 根据本公司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其实可以作为一个不需要医疗护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8. 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但这些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和/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9. 如果被保险人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10. 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1. 因被保险人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2. 因被保险人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3. 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5. 因为被保险人接受了一个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和/或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6. 因为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因为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7. 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8. 因为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9. 要求救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65岁。
20. 因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资料有误而引起的责任。
21. 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注释:
① 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计算方法:
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主约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附约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
主约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计算方法:
除期缴万能、期缴投连以外:
         10年期(含)以上:标准保费= 期缴保费 * M
         10年期以下:标准保费=期缴保费 * M*缴费年期/10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M 分别为1/2/4/12
 
期缴万能、期缴投连
          6000/M 以下部分(含) 标准保费 = 期缴保费 * M
          6000/M 以上部分 标准保费 = 期缴保费* M /10
          追加部分        标准保费 = 期缴保费/10
 
趸缴:标准保费=保费/10
期缴万能险、投连险,保单进入缓缴期后,该保单保费不再计算在内
附约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计算方法:
1年期:标准保费=期缴保费*M 
1年期以上10年期以下:标准保费=期缴保费*M*缴费年期/10  
10年期及以上:标准保费=期缴保费*M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M分别为1/2/4/12
 
当用户的保险合同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服务内容将根据本服务办法自动调整,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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