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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反洗钱知识一点通
2011-05-05

第一部分 混淆黑白 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1) 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2)“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3)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4)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 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
 
(1) 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2) 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3)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 房地产销售机构;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 拍卖行;
    ● 典当行;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等。
 
上述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它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第三部分 天网恢恢 洗钱分子终尝恶果
 
(1) 不务正业的木材公司
2001年底,汪某与区某相识,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帮助区某以520万元港币(贩毒所得)购得广州某木材公司60%的股权,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此后,区某以经营木材为名,采取账目亏损的手段,将所获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公司经营收益。2004年3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外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奔驰越野汽车。
 
    ★评析:通过创办或入股企业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入是洗钱的常见形式。
 
(2) 腰缠万贯的海外亲戚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蔡某将在菲律宾制造和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的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甲、其堂弟乙分别以各自名义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甲和乙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买汽车等。2005年5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外罚金33万元;判外被告人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评析:洗钱分子往往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收益的跨境转移与清洗。
 
(3) 邮包里的秘密
谭某是某银行客户服务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谭某与其兄及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串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期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万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分别以323个包裹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9.76万元。其间,谭某在直接参与走私医疗器械犯罪的同进,利用在银行工作的有利条件,采用邮政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接收和转移走私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80.03万元,2007年12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一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走私和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 评析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4) 中缅边境的暗流
2004年以来,缅甸毒犯钏某一直在缅甸木姐等地贩毒,并多次指使妻子杨某(中国公民)和手下刘某(中国公民)帮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假名账户,存取、划转大量贩毒所得资金,同时指使杨某和刘某以假名购买房产和汽车,涉及人民币700万元。2008年3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某、刘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开户等业务时,应当核查客户身体,防止被洗钱分子利用。
 
(5)贪官夫人洗钱记
晏某在担任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拔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2226余万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2008年8月1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晏某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反洗钱能有效地遏制贪污受贿人员清洗非法所得。
 
第四部分 保护自己 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案例
 
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罗某开始不愿回答,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一量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比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亿元。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一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案例
 
2008年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姝姝。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姝姝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案例
 
2007年5月,浙江绍兴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款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杭州市某会计师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523万元。此后,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潜逃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但是,李某却与王某合谋,在明知
王某手中巨款为诈骗所提的情况下,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299万元,并将其中200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同时李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向卢某骗得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5)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案例
 
2007年6月,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部门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4.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6)先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它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案例
 
2008年3月份,市民王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鹏程钱庄为资金短缺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无需担保、方便快捷、保密性强,月利息2%,详情请致电 ……..,吴经理。”以前王先生也收到过类似短信,都不相信,把短信删掉了。但这次正好王先生的公司资金紧张,而且利息也不高,于是他就按短信提供的手机号码咨询了所谓的“吴经理”,说明想贷款10万元,一个月后还款。“吴经理”说,他们的规矩是先收利息再贷款,先让王先生将预付利息2000元直接汇入该钱庄账户,半个小时之内就会给王先生现金支票,并索要了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王先生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向对方提供的账号里汇入2000元。此后,王先生再也无法打通这个钱庄的电话,这才发现被骗。
 
(7)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案件
 
2007年初,深圳一市民向警方举报,在某小区内有一伙人同时租用了2套住房,每天频繁地到附近银行办理业务,行踪非常反常。警方经调查发现,这一伙人没有任何正当职业,但确实在附近的银行开设了大量账户,每天的资金交易量都很大。进一步侦查发现,这是一个组织严密、网点众多的大型地下钱庄,幕后老板是香港人杜某。2007年6月26日,警方一举捣毁了这个地下钱庄,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其中包括地下钱庄老板杜某、核心人物莫某等,并扣押和冻
结了大量非法资金。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我们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 举报电话:010-88092000
● 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24信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邮政编号:100032
● 举报传真:010-88091999
●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举报网址:www.camlm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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