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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2014-04-30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却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的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有的采用招聘员工、熟人引荐、推销分成等方式,手段隐蔽,欺骗性强。

 

    如何区别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包括很多种,按集资的性质可分为债权性非法集资和股本性非法集资以及商品销售类非法集资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债权性非法集资,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非法集资多以集资的名义进行,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较明显地具有吸收存款的特征,更接近与金融机构的吸收存款行为。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点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当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应当考虑的因素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特点及防范要点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险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 非法集资案

    王付荣,高中文化, 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支,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自2003年开始,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拼凑”假业务的欺骗方式承保。此外,王付荣还用假退保单将退保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投资企业账户。截至案发,其集资诈骗金额累计达3.9亿元人民币。

    第一作案阶段始于2003年到2006年,王付荣在泰州中支先后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团单以团险当作个险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

    具体做法是,以拼凑的团体保单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并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付荣还冒充投保人的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

    王付荣作案涉及资金约7500万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

     在2003年至2006年间,不断有到期保单需要兑付,王的做法是按时按息兑付。但对于大部分续保客户,王则自行打印保险凭证,依然是故伎重施,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案例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平分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集资案

    2012年,陕西省兴平市发生了一件让消费者为之动怒的大事件,人寿保险公司兴平分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集资5000余万元,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分别任职于人寿保险公司兴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兴平支行。

    2007年至201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平支公司与工商银行兴平支行的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储户推销违规理财险种,导致上千人的5000万资金流入私人账户,造成巨大损失。

    其中受害客户李某,就自己购买保险的经历对记者进行了详细阐述。2007年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兴平支行大堂经理刘静的介绍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全能险,刘静介绍说:“全能险既是一个理财产品又是一份保单。”全能险最低限额5万,保期为一年,一年后就可得到4%的利息。当时李某买了6万元的全能险。李某说:“6万元现金在工行大厅交给刘静,她将钱存入一个账户的小票交给我,上面的账户名是中国人寿石爱霞,之后保险公司便会派人送来保单。”2007年开始李某买全能险,每年保险公司都会如期退换李某的保险金及一年的利息,且利息从2007年的4%涨到了2012年的7%,五年李某共计购买了近40万的全能险。

 

    【案例三】环球愿景保险联盟

    在部分保险公司高管之间,出现非法集资的“股权投资”的暗潮。

    所谓“股权投资”,即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投资某保险经纪(销售)公司股权,该保险经纪(销售)公司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

    如“环球愿景保险联盟”的模式:以各种方式向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广泛发送邀请函,邀请其以现金等形式入股成立一家保险销售(经纪)公司等,“公司”以赴美上市等为由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在某大型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吕静(化名)的办公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看到了一份关于保险经纪公司股权投资的协议书。吕静告诉记者:“现在最低投资额仅为10万,推荐一名投资者可以有5%的提成。过一段时间可能最低投资额会设置到30万以上。”记者发现,该投资协议上,拟集资的保险经纪公司以赴美上市为由,向投资者承诺了高额回报。如3年内保证投资者最低获得36%的收益,最高可达6倍以上收益。而担保者为国外一家不知名的公司。

 

    【案例四】泛鑫保险老总携5亿元外逃事件

     陈怡——上海滩保险中介市场的老大,泛鑫保险总经理。人们称她为美女老总。2013年8月15日陈怡携款5亿元潜逃加拿大,创下保险史上高管携款潜逃案。

    公安部19日晚通报,在中国驻斐济使馆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日前在斐济成功抓获涉嫌经济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

 

    事件经过:2013年

    8月14日保险中介巨头泛鑫保险美女高管疑携5亿潜逃

    8月14日泛鑫保险回应称陈怡已不再担任总经理

    8月15日保监会介入调查泛鑫高管跑路事件

    8月15日泛鑫擅售自制固收理财协议,上海保监局称警方已立案侦查

    8月19日泛鑫被曝和投保人签巨额蹊跷合同,资金疑遭截留

    8月19日中国警方在斐济抓获“携5亿元出逃”美女高管

 

    事件调查:  展开调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调查事宜已由上海保监局负责。

    2013年8月15日,上海保监局发布简要公告:“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上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作为直接监管机构,上海保监局在公告中表示:“上海保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相关情况,责成相关保险机构妥善处置,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缉捕

    2013年8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报案,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涉嫌经济犯罪且已潜逃。上海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发现,陈怡在案发前已潜逃境外。公安部接到情况上报后,立即展开境外缉捕,并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报,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协助查找犯罪嫌疑人请求,经全力工作,查明陈怡已逃往斐济。公安部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渠道与斐济执法部门开展密切合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斐济开展缉捕工作。

    保监会和公安部门已经开始介入。

 

    押解回国

    公安部8月19日晚通报,在我驻斐济使馆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涉嫌经济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

 

    事件影响:超6家保险公司受牵连

    泛鑫保险官网显示:阳光保险、幸福人寿、昆仑健康、泰康人寿、海康人寿、光大永明等与泛鑫保险合作较多。正在热销的产品有昆仑健康稳得鑫长期护理保护计划、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理财计划、幸福人寿祥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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