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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GTA)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四、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遗体遣返费用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条第一或第四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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